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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红星新闻报道,贵州清镇市某小学生在与同学踢球时摔伤致九级伤残,其家长向同学、学校索赔19万余元遭到了法院的驳回。
据介绍,郭某系清镇市某小学高年级学生。某天放学后,郭某邀约14岁的同学李某在学校足球场踢足球。踢球时,李某带球进攻,郭某迎面防守后摔倒受伤。受伤后,郭某被家长带至医院治疗,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。后经鉴定,郭某因外伤致右腓骨下端、内踝及前踝骨折,被评定为九级伤残。
郭某家长认为,李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对郭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,故诉请法院判令李某及其监护人、学校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交通费、鉴定费合计19万余元。
对此,李某家长认为,是郭某与李某相约去踢球,受伤是在踢球过程中正常攻防动作导致的,郭某属于自担风险,李某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学校则认为,郭某系放学后与李某相约踢足球受伤,所涉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,学校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对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郭某与李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但是对事物已经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,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。李某的行为不存在侵害郭某身体的故意或重大过失,不属于侵权行为。因李某不存在过错,李某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郭某与李某踢足球是在放学后自发组织的活动,且郭某未能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违反相应法律、法规以及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情况,故郭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。
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